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应当違備合法、独立、科学、公正、客观、准确、高效的鉴定原则。
二、司法鉴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业务范国和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审查、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并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承办鉴定案件。
四、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司法鉴定应当道守,采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容观、公正的进行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并对自已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八、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